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理事单位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三条 协会团体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交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于15个工作日内寄给交费单位。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在收到会费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特殊情况者经秘书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当年交清。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入会时交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交纳当年会费。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协会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制定行业政策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10、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届末向本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一年。调整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