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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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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宁波市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宁波房协。英文名称:NINGBO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NB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宁波房协是本市各区县(市)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服务和房地产估价等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为提高我市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持续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鄞州区福明街道党工委。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推进行业管理,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会员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简报、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经验交流。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业务素质,配合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及协理的职业资格考试初审、考务、证书的发放和服务卡考试、发证等相关工作;

(五)制订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准则,促进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受理由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检、行评、诚信管理等工作。

(六)发展同国内外有关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解决;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服务和房地产估价等企业,和与房地产业相关联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由秘书处审查通过,然后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六)有参加和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承诺行业诚信自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会费的调整;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会组成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单位出任的理事人选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经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协会主要工作;

(三)召集全体理事会议,并提出需要讨论的工作计划的决议案;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三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结合本专业实际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应制定本专业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社会、行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届任期,任期四年,连任期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聘请本会顾问及相关专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任职人员和聘请工作人员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监事任职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监事会成员为三名,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如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经理事会提议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另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本协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监事会要依据本章程制定监事会议和工作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自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协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赚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会徽为按中房协制定的草绿色正六边形,内镶金三角形。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国际会展中心10号馆10楼C区03、04。

本协会的网址:http://www.nb-fx.cn

本协会的电子邮箱;nbfx87367893@126.com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